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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招标文件》解决了哪些问题

2017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九个部委局联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招标文件》(2017年版),至此,结合2007年、2011年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中国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文件已经初步完成,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1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招标文件(2017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招标文件(2017年)
    其中,2-8项标准招标文件,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为基础,结合招标投标最新政策法规和标的类别、特点而编制,例如,今年9月4日颁布的5个标准招标文件,增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都有关事项,同时增加了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要求,对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中的作用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因预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的主要编制专家,作者经历了标准文件的编制、论证过程,也见证了这一体系文件的诞生。
那么,《标准招标文件》解决了招标采购实践中那些问题?又有那些问题需要结合采购宗旨进一步反思呢?作者认为,《标准招标文件》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效促使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发展:
一、规范招标文件内容
给定一种或是一类采购标的,其招标文件应当涵盖哪些内容和事项,实践中并不统一,这也造成招标采购实践中一些争议处理难。为此,《标准招标文件》针对采购标的,规范了招标文件基本内容,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一般性规定落到实处。例如,《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规定了一份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六部分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针对不同的采购标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其他部门颁布的联合部门规章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以指导实践,例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③交货的地点和时间;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⑦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据此,《标准招标文件》分别给出了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内容格式要求,包括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设计招标未中标补偿、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办法、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以及是否经由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投标、发布公告媒介、邀请招标确认和联系方式等格式条款。
2.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即投标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必须知道的事项。各类招标文件对哪些事项要求投标人必须知晓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应将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投标过程、程序、及时间要求等事项告知投标人。为此,《标准招标文件》将招标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履约期限、质量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密封与递交、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合同授予过程及要求、各类当事人纪律约束、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等,以及招标人补充的其他事项等格式化,作为投标人须知格式内容。
3.评标办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条规定形成实践中的两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普遍认为这两种评标办法授标的前提都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和“报价不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为此,《标准招标文件》分别给出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涉及的评标方法选择、形式、资格、响应性等初步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评标程序、评标结果等格式内容。
4.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为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标准招标文件采用了不同的格式处理办法:
1)《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勘察要求:给出勘察适用标准、规范、规程,成果文件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及退还,发包人提供的生活、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勘察人自备工作条件等格式要求。
2)《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设计要求:给出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成果文件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及退还,发包人提供的生活、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设计人自备工作条件等格式要求。
3)《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委托人要求:给出监理标准、规范、规程,成果文件要求、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及退还,委托人提供的生活、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监理人自备工作条件等格式要求。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给出图纸目录、图纸,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结合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自拟,没有提供同意格式要求。
5)《标准设备招标文件》、《标准材料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给出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技术性能指标、检验考核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等格式要求。
5.合同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实践中,哪些合同条款是主要的一般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置。为此,《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条件采用了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三部分格式,其中,通用合同条款按照招标采购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履约过程进行格式化一般履约要求,即招标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不对通用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通用合同条款与合同协议书一起也可以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这一点特别体现在《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设备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招标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赋予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和需哟,对通用合同条款的改动权限。其中,《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设备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招标文件》五份标准招标文件赋予了招标人对项目履约涉及到的通用合同条款每一条的改动权限,《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则仅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赋予了招标人对通用合同条款改动权限。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均附有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其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还附有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同时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标的)格式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标准招标文件》给出了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为首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以方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其中,对不同标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投标文件格式一章均给出了说明,例如,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标准设备招标文件》要求:(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二、标准招标文件使用强制性
《标准招标文件》使用的强制性源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标准招标文件》使用通知中,对《标准招标文件》使用均有一定的强制使用性,明确要求,对《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和“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可以依据行业和项目特点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和“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三、共性与特性兼顾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和需要,依据其招标采购特点而编制的邀约邀请文件,但《标准招标文件》是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项目通用招标特点而编制的,故仅能依法规范其共性,对于行业管理特点和项目特点,只能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依据行业管理和项目特点在《标准招标文件》基础上进行补充和细化,从而实现对招标采购的规范引导,以及最大限度的发挥《标准招标文件》作用,实现采购结果优化。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抵触,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但不得与“评标办法”正文抵触,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而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效结合,实现招标采购宗旨。
应该说,《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的初步建设完成,是推动招标投标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国家有关部委领导和业内专家、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其在中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发展历程上的功绩不容置疑。但《标准招标文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例如在文字上,“天”和“日”在文件中混用而略显不严肃,此外“评标办法”仅给出了格式和程序要求,对有效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实现采购结果优化并未给以约束和指导等,为此,作者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系列分析,以引导招标采购实践者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实现其采购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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